(一)煤矿发生伤亡事故后,现场人员要立即将情况报告调度室或企业负责人。企业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接到事故信息后,要立即用电话或其它方式如实向当地人民政府、安监部门报告。
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,应立即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。
1.一次发生死亡1-2人的事故,应在24小时内用《安全生产信息专报》逐级上报至市(州)安监部门和湖北煤监局、省安监局(事故报告的内容见附件1)。
2.一次死亡3-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,不足1000万元的事故,应在事故发生起12小时内,用《重大安全信息专报》逐级报告至省人民政府、湖北煤监局和省安监局(事故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见附件1)。
3.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特大事故,应立即在事故发生起6小时内,用《重大安全信息专报》逐级报告至省人民政府、湖北煤监局和省安监局(事故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见附件2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