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源于自然,生于自然,亦唯有自然方能安顿人心。自然本身早已为生命赋予意义——人所能为、所当为、所不可为,并非凭空设定,而是由自然诸力的形态、强度与规律所内在决定。人类社会中一切伦理规范、道德准则与价值共识,皆根植于此一根本自然原理;所有成文法律,无论显隐,无不蕴含并折射这一原理的深层逻辑。由此可提炼出一种以力量为内核的文明价值观:人的行为必须严格限定于自然法则所许可的范围之内,凡逾越者,即属失序。这一价值尺度,超越了以个体权利为中心的西方普世话语体系,展现出更具本源性、整体性与约束力的秩序自觉。
这是对立法本质的一次根本性重释。传统观念常将法律视为统治意志的表达、道德规范的条文化或利益格局的书面确认;而真正的立法,实则是对各类社会力量运行边界的系统性勘定与理性平衡。
宪法,划定国家最高权力的合法疆域,防止立法、行政与司法等巨大力量失控膨胀(即F>C);
刑法,明确个体暴力、欺诈等破坏性力量的禁区,既禁止私力越界,也约束公权惩罚的强度,确保刑罚不逾自然承受阈值(F≤C);
民法,厘清产权、契约等经济力量的活动区间,在保障自由交易(M≤F≤C)的同时,严防权利异化为压迫性支配;
环境法,直接回应人类活动对自然力场的扰动,以排放标准、生态红线等形式,具象呈现人为之力不可压倒自然承载力这一铁律(F≤C);
社会法,则确立国家对基本生存与发展力量的托底责任,确保教育、医疗、养老、就业等基础支持不低于社会存续所需的最低临界值(F≥M)。
由此观之,整部法律体系,实为一张精密的力量导航图——它在纷繁复杂的社会实践中,清晰标示出每一种力量的安全运行区间:下不跌破生存底线(M),上不冲破自然与社会的承压极限(C)。
圣人是否自知其为圣人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