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与伴侣曾为前老板工作三年多。2023年,我们协助其共同筹备成立一家传媒公司。出于实际安排需要,我伴侣代持公司法人及股东身份,但初期未签署任何书面代持协议,相关投资款均由前老板直接转入我伴侣个人账户,再由该账户统一划转至公司对公账户。我在公司主要承担出纳职能,同时兼顾行政、采购、报销、车辆管理、团建组织等大量事务性工作。需说明的是,我并无财务专业背景,当时因团队人手紧张、异地办公且无其他可信人员可托付,才临时承担此项职责。
公司运营初期,所有对公支出均通过股东微信群发起申请并经确认后执行;随着业务量增加,部分紧急或小额支出改由我直接向老板口头请示,或在群内同步报备。另设有一公司名义下的个人银行账户(实为公司资金周转专用户),用于支付无法及时取得发票的日常开支,如油费、快递费、临时物料采购、员工餐补等。此类操作已由我伴侣与前老板当面沟通并获明确同意:琐碎支出无需逐笔汇报,可定期汇总说明。所有资金流向均有完整消费凭证留存,且全部用于公司经营所需,从未挪作私人用途。
期间确有两笔合作方支付的款项(因对方无需开具发票)误转入我个人账户,虽前期数笔均已及时向老板报备,但后续两笔因工作疏忽未即时登记入账。2024年12月,前老板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全面核查公司账目,整体核算结果无异常,仅指出该两笔收入未及时记账,导致账面显示公司尚欠我个人六千余元。经复核发现,该差额实为记账遗漏所致,所有对应支出均有真实消费记录可查,资金全部用于公司日常运转,绝无个人占用情形。我始终秉持严谨态度:凡属本人垫付、漏记或错记情形,均愿配合重新梳理、多退少补,绝不侵占公司一分一毫。
另有一项合作事宜:我伴侣以自有资源对接外部公司开展业务,全程未动用本公司资质、场地、人员或资金。起初拟以个人名义签约,后考虑到公司已半年未实际运营、员工薪资难以为继,经协商,合作方将总计两万元服务费拆分为两部分支付——其中一万元进入本公司账户并开具正规发票,另一万元转入我名下已注销的旧公司账户(彼时我早已离职,该账户仅为过渡使用),同样附有合同与票据。
目前前老板单方面认定我二人存在背叛公司、以权谋私行为,并向公安机关报案。近日,一名自称属公司注册地经侦大队的工作人员致电要求我于13日前返程配合调查,未告知具体案由,仅表示有人举报。我如实说明当前身处外地、经济压力较大(前老板至今拖欠半年工资),对方未施加强制措施,亦未明确是否已立案。我对象暂未接到类似联系。
现亟需厘清:上述行为是否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?当前阶段属于立案侦查,还是尚处线索核查阶段?若确无违法事实,是否有权暂缓返程?